第47條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下列書表:一、繳款書證明聯。二、完稅價格計算表。三、產銷月報表。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