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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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