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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者,准予登記。
主管稽徵機關於審查有必要時,得通知產製廠商提供產品之設計圖或型錄。
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產品名稱、使用圖樣、規格(註明所用重要原料之名稱及其使用單位數量)。
二、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三、預計製造成本、利潤及不含稅款之銷售價格。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同一組織之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規格相同。
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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