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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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