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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
前項漏開、短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買受人檢舉查獲者,其補開之統一發票,得交付買受人,並毋須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另由該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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