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公司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於股東轉讓、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透過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證券商應於股票成交次一營業日將股票轉讓日期、數量及成交價格等資料通報股票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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