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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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