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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一、不屬以上各條之項目而與執行業務有關之其他必要費用,准予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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