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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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