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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得作為費用列支。
但委任契約內載明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並經提出具體證明及載明支付者名稱之憑證,應准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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