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