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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一、申請書。
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前項證書費,其費額由財政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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