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一、申請書。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三、履歷表。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前項證書費,其費額由財政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