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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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