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時,已逾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