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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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