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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並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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