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並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應申報之情形。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