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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確認客戶身分: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
二、發現客戶疑似涉及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對已取得之客戶身分資料真實性有疑慮。
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應以客戶背景、交易型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為評估項目,並依下列規定製作風險評估文件:一、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評定整體風險等級,並訂定適當之降低風險措施。
二、隨時更新評估資訊。
前項之資金直接來源或流向或客戶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非面對面方式與客戶進行交易、運用新科技辦理業務及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屬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評估為高風險。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評估客戶屬洗錢或資恐高風險者,於建立業務關係前,應取得負責人或管理階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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