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所屬之地方公會報備。前項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職訓練時數、課程認證及報備方式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