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型態時,其設立之事務所應按其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採取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一、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程序,並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二、由負責人或指定管理階層人員監督本辦法之執行。
三、對於已依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條及前條規定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受委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四、於遴選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他從事相關業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格、專業能力,以及其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利害關係。
五、訂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與其員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六、辦理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並做成書面紀錄。
前項第一款風險評估報告,應包含客戶、國家或地區、服務及支付管道等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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