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