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一、每年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二、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一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三、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