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換發:一、申請書。二、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