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