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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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