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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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