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