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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
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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