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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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