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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娛樂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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