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其轉讓之日,以下列日期為準:一、經由證券經紀商現券賣出證券,為買賣成交日;非經由證券經紀商現券賣出證券,為買賣交割日。
二、融券賣出證券,以買進證券償還者,為其買進之日;以現券償還者,為現券償還之日。
三、借券人賣出證券,以買進證券償還者,為其買進之日;以現券償還者,為現券償還之日。
四、出借人收取有價證券權益補償屬出售證券部分,為收取權益補償之日。
五、借券人違約,出借人取得現金返還或自行處分擔保品,視同出借人出售借貸標的證券,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採定價及競價交易方式者,為借券人發生違規事件第三個營業日;採議借交易方式者,為違規事由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
六、借券人之股票擔保品因違約而遭處分者,為擔保品被處分之日。
七、因所投資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收購行為,而以原持有股份進行轉換者,為收購基準日。
八、經由其他方式轉讓者,為實際交易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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