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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時,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額;其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申報前項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檢附之文件,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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