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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出售前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以零計算,或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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