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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個人從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應以該價格計算外,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收入:一、屬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者,上市、上櫃股票以成交日之收盤價格;興櫃股票以成交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其收入。
成交日無收盤價格或成交價格者,上市股票以該日之開盤競價基準;上櫃股票以該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興櫃股票以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其收入。
二、屬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證券者,以買賣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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