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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四項第一款所定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以出售本法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依第八條認定轉讓之日屬於同一年度之數量加總計算。
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以轉讓本法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依第八條認定轉讓之日屬於同一年度之金額加總計算。
但屬第八條第二款融券賣出或第三款借券賣出之證券出售金額,其融券賣出之日或借券賣出之日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得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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