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