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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未依規定檢附各項附表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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