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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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