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74條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