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