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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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