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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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