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臂章。
主管稽徵機關人員,應由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檢查證,以資證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