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