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大型車產製廠商,應於車輛出廠時先行開立完稅照計徵貨物稅,再依限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核准整車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核發核定通知函與產製廠商,並將新大型車減徵貨物稅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