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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購買新大型車及報廢老舊大型車並符合本條文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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