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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依規定計算之所得,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但受託人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其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應依其持有該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之期間,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一、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期間超過十年者,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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