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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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