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