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