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適用本辦法之民間機構,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一、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二、新投資創立公司原始股東名冊或本次增資擴充股東名冊。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書,包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目的、新投資或本次增資金額、本次投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及範圍以外之項目及金額、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投資總金額及累計已投資金額。